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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5600万索赔 “史上最贵员工”深陷辞职门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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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唐德连向记者出示辞职报告

 

“明天,该何去何从?”唐德连将新 开辟的个人博客用此话命名,这也正表露出他现今的心态。

这段时间深陷“辞职门”的唐德连已心身憔悴,这位年仅26岁的哈尔滨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毕业的高材生无业居家近乎一年,没有经济来源的他还要忙于诉讼,用他自己的话说是“生活窘迫,身心俱疲,无路可走”。

所有这些源于2007年3月份唐德连的一份辞职报告。

唐德连原在北京石油机械厂(以下简称“北石厂”)工作,他于2003年7月份和北石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2003年7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他向北石厂递交了辞职报告,然后离开,但北石厂不承认他的辞职,不解除劳动关系,不发还人事档案,同时把唐德连的工资、社保都停掉,这让唐德连无法转移档案,无法找到新工作。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唐又回到了起点,依然进退维谷。

最近,唐德连和其代理律师正准备申诉,显然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6万倍索赔

    唐德连在2003年从学校毕业,随即与北石厂签下了5年的劳动合约,由于北石厂是中石油的下属企业,而且企业历史悠久,能进入北石厂工作是很多学子的梦想归宿,其中也包括唐德连。

    刚进入北石厂时,12万元年薪的收入让唐德连很满意,他很快成为助理工程师,负责石油开采设备———顶部驱动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由于工作需求,唐德连要经常奔赴海外工作,这在2005年和2006年尤其明显。长时间在非洲、中东等地区进行作业,唐德连渐渐感到力不从心,这段时间让他萌生了辞职的念头。

    2006年,唐德连有将近9个月的时间在非洲和中东度过,他要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等一系列工作,由于是户外作业,他经常要顶着50多度的高温进行工作,而一台机器调试完毕,要不眠不休连续工作将近40个小时。由于暴晒和连续工作,唐德连称自己的两个鼻孔有时会突然流出血来,而且“根本不敢生病,24小时随叫随到”。

    唐德连说:“那段时间真的是身心疲惫的状态,有段时间我病倒了向领导请假,领导说再坚持一下,我只好继续坚持。”

    最让唐德连忍受不了的还不是恶劣的环境,而是孤独。他在沙特工作时,身处一片大沙漠中孤身一人对设备进行调试,看不到来往行人,“没有周末,没有假期,一个人在现场,无人换班”。

    在左右权衡后,唐德连自知无法继续胜任其工作,在2007年3月5日时,他以身体虚弱为由,向他的部门领导北石厂总工程师邹连阳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当天,北石厂厂长刘广华把唐德连叫去谈话,北石厂的意见是“不同意辞职”,但唐德连坚持以“身体支持不住”为由辞职。然后,唐德连将IBM电脑等公司物品交还,由职工单翠霞签字确认,他随即离开岗位。

    根据唐德连和北石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个月,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元整。

    他的辞职时间离合同到期还有17个月,唐德连按照这个算法,估算出由于辞职他应该向北石厂支付违约金850元。“当时我已经准备全额支付违约金。”唐德连对本报记者说。

    在家休息一个月后,唐德连回到北石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却遭到了刘广华厂长的拒绝。

    与北石厂协商未果的唐德连在2007年4月29日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转移档案关系。北石厂则提出反诉称“没有收到唐德连的辞职报告”,认为辞职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唐德连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要求唐德连赔偿5635.98万元的损失。

    唐德连回忆说,他被海淀仲裁委通知去领反诉书,当他打开反诉书看到5635.98万元的索赔时,“我吓傻了”!

    “好几天没缓过劲来”的唐德连怎么也没想到,这个数字是他当时设想的850元的6万倍之多。

    “史上最贵员工”诞生

    由于一起辞职事件,引起了5600多万元的天价索赔,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网友称一个员工因辞职要支付5600多万元,唐德连可堪称是“史上最贵员工”。

    网友“格子”说:“这还用说吗?明显的以大欺小嘛,北石就是想用诉讼的方法拖死唐德连。”

    是什么让北石厂提出了巨额索赔?

    北石厂在仲裁反诉书中称,“因唐德连擅离职守,影响了许多工作的正常运行,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唐德连认为,北石厂提出的“许多工作的正常运行”是指北石厂在2006年和国外买家签订的一个合同。按照北石厂的说法,由于唐的离职,导致厂方出售的机械配套服务跟不上,最终买家不愿支付合同款,因此唐要对损失负责。

    唐德连的代理人杨健律师认为,该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确定由唐德连来提供配套服务,并且这是北石厂与其他单位的合同关系,北石厂可以依据合同向欠款单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与唐德连的辞职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北石厂随便说的索赔额,目的就是为了吓住唐德连。”杨健说。

    记者到北石厂想就此事向厂方求证,但刘广华厂长和北石厂法律顾问马照辉均不在厂内,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刘厂长的手机,对方都以“开会”、“有事”为由挂掉。

    北石厂的代理律师江群告诉记者:“由于此案涉及北石厂的商业秘密,另外二审结束,自己的委托已经终止,所以不便透露任何信息。”

    三轮裁决后归“零”

    2007年7月6日,海淀仲裁委作出裁决,唐德连与北石厂的劳动关系存续,驳回北石厂的巨额索赔请求。

    对于裁决结果,唐德连和北石厂均不服。在7月18日,唐德连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石厂将其档案材料转至海淀区海淀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而北石厂则继续坚持自己的主张,依然提出了5600多万元的高额索赔。

    在庭审中,唐德连出示了一份录音材料作为证据,唐德连称其为自己递交辞职报告后和总工程师邹连阳的一段对话,“事后受同事的提醒,我带上了录音器材找到当时我递交辞呈的邹连阳以确认,他也承认了此事”。唐德连对记者说。

    法院为了确认录音的真实性,让邹连阳出庭作证,但是邹一直未到庭。于是法院根据唐德连提交的电话录音确认,北油机械总工程师邹连阳明确承认已于2007年3月5日收到书面辞职申请。

    2007年10月18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于30日之后解除,即2007年4月4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厂方应于此后依法转移唐德连的档案材料。并且由于北石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所以不支持其索赔请求。

    记者电话联系上了邹连阳,他称自己不清楚唐德连交辞职报告的事,对“唐德连向其交了辞职报告”予以否认,而有关录音证据,他也表示“真实性值得怀疑”。

    北石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海淀法院判决,判决劳动关系存续,唐德连赔偿5600多万元。

    12月17日,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唐德连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北石厂的高额索赔请求。

    在经过了仲裁委、两审法院的三轮裁决,耗去了8个多月的时间,所有的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随后,今年1月3日,唐德连又到海淀区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被不在受理范围为由拒绝。

    “一遍遍遭受打击”的唐德连做好了继续抗争下去的准备,目前他的律师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继续申诉。

    系列法律问题存争议

    唐德连的辞职为何如此艰难?

    杨健律师认为北石厂的一系列做法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之外,唐的辞职门事件也反映出了系列的法律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从劳动者单方辞职的程序上一般应具备三个程序:一是必须有书面形式的通知;二是该通知必须送达用人单位;三是通知必须是提前30天送达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条件下,能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为了使用人单位事先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选择安排合适的人员,以保持生产或工作的连续性。但这30天内劳动者应否继续工作,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必须要让其在岗位上工作一个月,这在实践中也很难具体操作,学界存有很大争议。

    一种声音认为劳动者应该工作,直到用人单位作出答复或者30日后终止;另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当劳动者递交辞呈时,就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再继续工作下去很困难,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最主要的是,劳动者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也没有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所以劳动者也不用继续再干上一个月了。

    从唐案可以看出,法律缺乏辞职的程序规定。也正因为此,才使得原本在唐德连眼中很容易的辞职变成了“荆棘之路”。

    比如,书面辞职报告要交到用人单位中的哪个部门或者哪位工作人员才是合法有效的?交了之后,对方不承认怎么办?书面辞职报告的内容也必须要有“解除”二字吗?如没有写“解除”二字,在法律上是不是就不成立为辞职事实?

    如果说,劳动者因辞职而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已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事实,对于此,有些专家建议采用特快专递、公证、登报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实际情况中,劳动者缺乏这些知识,无法从这些层面上去提前保留证据。若每一个辞职争议案件都要求这样操作的话,国家应先给劳动者普法,先上一堂法制课,并对国家的公证、邮件、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报纸等开辟一条辞职公告快速通道,这不仅浪费国家物力、人力、才力,也给劳动者加大了经济负荷。

    由于采访被拒,北石厂的态度一直未明,但从三轮裁决上北石厂坚持进行高额索赔的情况来看,至少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强势公司利用高额索赔在精神以及程序上拖垮弱势劳动者,这种情况屡见不鲜;第二种是用人单位确实由于劳动者的离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这就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一些公司的无形资源。网络上也有人质疑唐德连带走了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唐在个人博客上发文回复称核心技术保管严密,他身为服务人员根本看不到,另外他做的是服务工作,不是销售工作,也无法将客户源带走。

    据了解,像国内很多企业一样,北石厂的保密制度并不完善。相比较起来,美国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客户资源、核心技术的保护做得非常完善,经常有一些由于公司员工跳槽而引起的公司对个人的诉讼索赔,公司胜诉率也非常高。(文/图 法制网记者 李 亮)

    “天价赔偿”仅是幌子意在“竞业禁止”     

    从媒体披露出来的一些案件情况上看,北石厂对其“天价索赔”的诉讼请求似乎并不十分重视,它既没有与唐德连签署在员工造成损失情况下如何进行赔偿的协议条款,也没有提供能证明唐德连的辞职必然导致一笔巨额交易失败的直接证据;而且按照唐德连的代理律师所介绍的,涉案合同总金额不过2000余万,5635.98万元的天价损失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这里有一个细节非常有意思,那就是小唐在2007年3月5号辞职后,北石厂一直都没有主动对其进行挽留,而是在一个月后,小唐回厂办理转档手续时才遭到了拒绝。由此可见,小唐并非是一个能决定千万大单成败的关键技术人员,否则北石厂早就会不惜代价地挽留他。更何况一份好的判决还要考虑社会评价及可执行性,对一个普通员工的辞职行为判处天价赔偿既不符合社会评价标准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可以断言,即使要重新走一遍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北石厂也不可能获得天价赔偿。因此如果把“天价赔偿”看成是北石厂的“诉讼目的”,则其没有也不可能获得胜诉。

    但如果换一个视角看案件,小唐不过是一个刚工作了三年半的普通员工,辞职后连支付房租都会成为困难。北石厂显然不可能是指望着从这样的年轻人手中拿到5600多万元的赔偿款。而北石厂虽然不同意解除用工关系,不发还人事档案,同时却把他的工资、社保都停了,也从未进行比如“加薪许诺”等激励式的挽留行为,这又表明了北石厂其实并不是真正想留下小唐继续工作。那么,北石厂真正的目的是什么?其他案件经验告诉我,如果没有人情世故方面的原因,北石厂的商业目的很可能是,通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尽量拖延一个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却又没有签署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的小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的时间。换句话说,就是北石厂仅把“天价赔偿”作为一个“威慑筹码”或是“诉讼技术”,其诉讼的目的很可能是延缓唐德连在其他公司就职时间。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发现,北石厂对此项诉讼焦点十分看重。在多个审级中,北石厂在此问题上采取了多种诉讼技术、提出了多个方面的理由,且其中的某些观点(如其认为海淀法院在当事双方并未通过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直接裁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要求厂方转移档案,此判决欠妥的观点)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就此而论,北石厂或许已经达到了它的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至少在唐德连与其正式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前,没有几个用人单位敢冒着可能承担天价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去招聘唐德连。

    顺便说一句,虽然“天价索赔”的字眼很吸引眼球,但是北石厂进行这场诉讼的诉讼费成本却是很低。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也就是说无论双方的请求赔偿额是多少,每一个审级的诉讼费均不过10元,加上劳动仲裁费300元,亦不过320元而已。

    这个案子解析到最后,我们看到,它既是一个关于解约的纠纷,同时也可能含有竞业禁止的因素。这个案例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它的处理可能会轻松很多。因为这两者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都有相关的规范。关于解约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关于竞业禁止,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相比于以往在《公司法》中仅规定董事、经理而言,范围有了合理的扩大,同时也有了相对的义务性规定,即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并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很有意思的是,相对于旧的《劳动法》而言,这两者一个更有利于劳动者自由流动就业(解约权),一个则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合理的法定保护(竞业禁止义务)。这也在某个方面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即在原本用人单位占强势地位的劳资关系中,法律倾向性的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平衡两者之间的社会地位。同时也给与用人单位合理的保护,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覃华  作者系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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