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从严限制各地高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案件
◆ 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将进一步完善
◆ 审委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进入最后阶段
◆ 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终结“马拉松官司”
5,4,3,2,1。
数着数着,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就进入了最后一年。
2008年对人民法院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在一年之初,让我们回顾与展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完成得如何?这些改革举措到底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哪些变化?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有哪些“大动作”?将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产生哪些影响?
对生命的尊重无止境
死刑核准裁判标准将完善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启用新的刑事审判大楼。这座位于繁华的北京崇文门东花市大街的大楼正在进行最后的施工清理。负责复核中 国全部死刑案件的最高法院的5个刑庭将入住此楼。
在过去的一年中,最高法院老刑庭的法官们经历了职业生涯中最剧烈的变化。年休假取消,每天加班一小时、晚饭在院食堂吃,周六不放假、周日加班是常事。
法官们忙碌的成效是,中国的死刑数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格控制,民众对疑罪从无、少杀慎杀等观念有了进一步认识。
因为自己的妹妹和母亲被欺负,范凌祥一气之下杀死了同父异母的哥哥范凌云和嫂子。一审二审均判范凌祥死刑。在这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案件的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坚持“慎杀少杀”,此案被依法发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范凌祥被依法改判为死缓,上演了“刀下留人”的一幕。
这是2007年最高法院复核的若干死刑案件中的一起。在年末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透露,2007年死缓判决首次超过死刑判决。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已历时一年,目前工作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
不少下级法院选调到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以前在高级法院工作时掌握的标准,现在已经不完全适用了。
这些法官表示,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同时,死刑复核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只有几个条文,尽管有司法解释,但很不完善。最高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与死刑复核相关的程序规范和工作机制,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流程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做好死刑复核案件报送衔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最高法院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水平。
从“会场”到“法庭”
审委会改革紧锣密鼓进行
舒肖玲穿好法袍,在镜子前照了又照,确保没有不规整的地方,才开始整理开庭的案卷。
她有点紧张也有些激动,多年来,开了无数个庭,但审判委员会成员来听庭却是第一次。
舒肖玲是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一名资深法官。自该院开始实施审委会委员“听庭制”以来,她还是第一次被安排听庭。
在以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都是先听合议庭汇报案情,然后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
为避免审委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出现偏差,该院要求,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审委会委员要旁听。
这样的做法正符合最高法院改革审委会的新思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以便让审委会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
其实,有关审委会的存废,一直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许多主张废除审委会的人认为,审委会用内部开会的形式决定案件的处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该废除。
但是,“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以及抵御外界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很肯定地告诉记者,目前审判委员会还不能废除,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进行一系列改革和完善。
最高法院要求,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
最高法院同时要求,审判委员会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
“审委会委员将逐步专业化。”有关人士说。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最高法院要求,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记者了解到,审委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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