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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消息,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2019年4月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完成了立项审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审查、报批等程序,并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地方标准,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立方米/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本次标准制定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管控、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严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生活污水;另一方面合理制定非敏感区生活污水排放限值,既保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用得起,真正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