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飞:新《标准化法》具有17项创新

发布时间:2017-12-18 13:15:00  |  来源: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刘芳奇  |  责任编辑:刘芳奇
关键词:标准,标准化,创新,工作,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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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标准化杂志社社长裴飞发表主旨演讲 郭俊魁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刘芳奇)12月15日,以“创新驱动未来、标准引领世界”为主题的2017年度创新影响力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标准化杂志社社长裴飞就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法)进行了解读。

裴飞首先介绍了修法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整个修法工作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践导向。

裴飞提到,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总体来讲具有17项创新。

第一项创新是新法原来主要局限在工业领域的基础上,新扩大到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第二项创新是建立国家标准化协调机制。2015年6月1日国务院批复建立标准化的国务院层面的协调机制。在地方层面,全国共31个省的层面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也有部分市建立了协调推进机制,包括像青岛、包头、杭州、武汉等。

第三项创新是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原来积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及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转化应用。

第四项创新是建立标准化奖励机制。新法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项创新是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就是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项创新是赋予设区的市有标准制定权。

第七项创新是完善标准制定要求。新法对标准制定的各个环节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比如在立项前要开展需求调查,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八项创新是技术委员会发挥不同的作用。新法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有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承担相关的起草和标准审查工作,而对于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九项创新是明确政府的标准免费公开。新法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开放,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的标准文本。

第十项创新是赋予团体法律地位。新法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同相关主体共同制定标准工作,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

第十一项创新是建立新型创新体系。这其中包括强制性标准,把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另外新增了团体标准。

第十二项创新是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就由单方的政府监管变成全社会共同监督,体现了公知,节约了时间,降低了企业成本。

第十三项是促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军民融合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新的《标准化法》里面也有所体现。

第十四项是增设标准事实反馈评估制度。

第十五项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第十六项创新是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制度。过去仅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了监督,新法增加了对标准制定环节的监督。

第十七项创新就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裴飞表示,整个修法工作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三是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四是有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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