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团伙在小区内制毒26余公斤 3名主犯获重刑

发布时间: 2017-06-27 09:32:47  |  来源: 广州日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袁放
关键词: 制毒,主犯,重刑,团伙,获刑

原标题:5人团伙制毒26余公斤

5人团伙在小区内制毒26余公斤 3名主犯获重刑

5人团伙制毒获重刑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召开打击毒品宣判大会,依法集中宣判了一批涉毒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分别对9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并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及 140多名学生旁听了宣判大会。

据统计,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中山全市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033件,同比下降38.88%,审结842件,判决生效86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毒品罪犯166人。

案例一

结伙制造毒品 3主犯获重刑

2016年4月间,被告人范某某、黄某某纠集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林、杨某等人共同在中山制造毒品。先租赁中山市小榄镇某处作为制毒厂制造甲基苯丙胺。后来,范某某等人又将制毒工具搬到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继续制造毒品。同年6月13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查获到制毒窝点,在被告人于东升镇某小区的制毒窝点内缴获甲基苯丙胺成品及半成品26余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并将上述被告人陆续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林、杨某系从犯,依法应对陈某林从轻处罚,对杨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陈某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贩卖、运输毒品主犯获死缓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巴某某分别在中山市向他人贩卖毒品。其间,陈某某还多次指使被告人韦某送卖毒品。同年11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用巴某某的毒资所购毒品乘车返回中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某和韦某的住处楼下抓获被告人巴某某,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一批,并在出租房抓获被告人韦某,在该房内缴获毒品一批及电子秤1台等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运输毒品被告获刑15年

2016年8月5日凌晨零时13分许,被告人莫某某携带一批毒品,驾驶小汽车从东莞市长安镇到中山市石岐区东盛加油站加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机等物品。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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