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损害环境均担责

发布时间: 2015-06-02 09:28:18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王晓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污染者 过错 有无 重点污染物 环境侵权 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有无过错,污染者均要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规定对污染者均应承担责任外,有些污染环境行为是由于污染者与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但此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污染者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此次司法解释中,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由其过错导致污染,被侵权人可选择请求污染者或第三人赔偿。

据最高法研究室负责

人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四种弄虚作假的情形。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另外,环境污染损害中,由于证据常因自身原因发生变化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定,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环保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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