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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标志着存在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就此终结。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解析“双轨制”的制度差异。
金维刚指出,“双轨制”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实际是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按照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续下来的退休保障制度来享受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也就是说他(她)退休时,根据他(她)在退休时的工资水平,按照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退休费标准,通常是按照他(她)过去工资的70%—90%左右来发放的,所以它的保障水平是比较高的。企业职工是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原则建立的保险制度,需要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在他退休时按照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来计发待遇。而这种待遇的计发,按照制度设计,不会超过过去本人工资的60%,所以它的替代率水平,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待遇差,虽然一直在发展,但两者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导致企业职工和员工的不满。
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过去两者是实行不同的制度,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障权益是无法转移和继续的。改革以后,由于是统一的制度,可以解决人员之间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问题。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也在进行相应的改革,比如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务员法》可以辞职也可以被辞退,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也在进行分类制度改革,也要进行相应的工资制度改革,这些也都需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这些改革相配套。按照中央提出的,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都逐步纳入到我们的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中。作为机关公务员来讲,他们现在已经开始陆续参加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如果通过这次改革也把他们纳入进来的话,那就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覆盖各个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