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博微信不能当做交易平台 微信账号卖食品应担责

发布时间: 2014-07-03 10:37:20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孙乾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微博 食品监管 修订草案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经营者 食品科学 交易平台

□关于 网络交易

目前没有形成规范制度

京华时报:修订草案将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纳入食品安全法视野,有没有考虑监管难度较大?

王晨光:网络交易现在是大势所趋,现在国家监管部门也在制定有关的规章,涉及到网络食品药品的交易问题。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把网络交易作为将来监管的主要方面写进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食品生产有自己的一个特点,农产品、初级食品的生产是非常分散、个体化的,对这些食品的监管体制如何更严格、更有效,是需要在修法当中考虑的问题。现实中,目前对网络上食品交易确实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

最高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对网络销售的问题做了司法解释,也已经生效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没有直接对个体化的网络交易实行有效的监管,这里主要是指大的生产企业和大的网络经营商。

随着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完善,在网络平台上交易的,不论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个体,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凡是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必须要实名,必须要有资质。像现在这种有一个账户就可以在网上销售的方式,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应该可以有效地纳入监管的范围内的,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平台须具备持续性

京华时报:第三方平台如何界定?

王晨光:实际上指第三方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订单,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

京华时报:淘宝、一号店、京东和微博、微信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是否有所区别?

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搭建一个购物的平台进行交易的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台。至于个人的微博、微信不能当做是一个交易平台,而是个人的朋友圈子。

王晨光:首先是把持续性的比较稳定的网上交易的平台纳入到法制的框架当中去监管。通过微信不是持续性的,而是一次性的,这是属于偶发性的个人之间的交往,这个由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是不是构成欺诈,是不是构成侵权。

微信账号卖食品应担责

京华时报:也就是通过微信完成的网络食品交易,如果出现问题,微信不承担连带责任?

徐景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因为微信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变了双方的交易,或者参与交易其中,他要承担责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

罗云波:有一些微信账号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我觉得他自己是一个第三方,因为他和供应方有关系,跟他的客户也有关系,他自己成为了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经营的是食品,他就需要注册,他就是一个网店,他就要按照那些制度接受监管。

京华时报:第三方平台需不需要拿许可证?

徐景和:有人说第三方平台就是食品经营者,要拿许可证,有人说第三方平台不是经营者,仅仅提供平台和桥梁,但是因为他承担一定管理责任也要拿一定的利益。现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关于第三方平台还没有规定拿许可证。

   上一页   1   2   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