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不确定”,而最大的风险也是不确定。
这句听起来有些绕口的话,用来形容目前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债务危机似乎颇为合适。
2010年1月19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把“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列入今年宏观政策方面重点抓好的工作之一。
这引发了各界对于我国地方债务情况的关注。过去半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纷纷对各地方政府“负债”问题发出过警告。决策层开始担心,地方债务问题可能会成为4万亿元投资和9.6万亿元银行天量信贷的后遗症,并危及中国经济的安全。
遗憾的是,直到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项权威的统计对地方政府的负债数字进行发布。
本刊记者目前获得的统计数据包括:央行的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5月末,全国地方政府的负债超过5万亿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估算是,目前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超过6万亿元,其中地方债务总余额在4万亿元以上,约相当于GDP的16.5%,财政收入的80.2%,地方财政收入的174.6%;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亦认为,2009年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地方政府全年的总财政收入。
更现实的情况是,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警示和市场投资主体做出谨慎判断的双重背景下,本已经负重前行的地方投融资体系正遭遇更大困境。
如此巨额的地方债务将如何通过技术化的政策手段进行化解?对于被很多地方政府奉为圭臬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功过和成败又将如何评价?
这些讨论,直接关乎新一轮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在分税制推行了16年以后,新一轮围绕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争论或将在地方财政遭遇严重危机的背景下激烈展开,围绕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中央与地方博弈也已经开始。
投融资平台的身世
——地方财政困境下的市场化出路
巨额债务引发的喧嚣,其前身是始终存在的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争论。
这牵涉到对政府投融资体系的理解。所谓政府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通过信用方式筹集和使用资金,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投入经济建设的一种活动。
一般来说,政府投融资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有偿性和公共性;二是兼有金融性和财政性;三是灵活性。政府投融资不同于财政预算,它是根据财政政策的需要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的信用活动,可以按照建设任务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投融资方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发育,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始终围绕着两条主线:一是逐步认可并推进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二是逐步推进投资决策权的分散,由中央到地方、由单一主体到多元化主体。
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进程开始进入稳定快速发展阶段,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和吸引产业集群、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着重要作用。但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政府投融资体系的非市场化背景,早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均依靠于财政的直接投入,资金来源除国家划拨资金外,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这就导致资金来源与快速增长的投资需求难以适应。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政府的投融资体系由单一的中央投资模式向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模式转变,中央和地方相继成立了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继成立了地方投资公司。
1994年分税制改革成为又一个重要转折,地方财政的不足,导致支持地方建设的乏力。
以湖北省荆州市为例,2003年-2008年,荆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合计只有8.2亿元,只占同期政府项目投资的2.8%,占社会投资的0.8%。
于是,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各地政府开始建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并利用这些单位法人承接银行或信托资金,成为了地方政府获取资金的主要平台。
这些以地方投融资平台出现的公司,往往能够获得政府划拨的土地或财政补贴,进而以此为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贷款,以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而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是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方面做出了开放性规定。这等于是为地方投融资公司在更大范围内和建立更广泛的融资渠道打开了便利之门。
截至目前,拥有独立财政权的各级政府大多建立了这一类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在政府的支持下完成项目融资、建设乃至经营的全部工作。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正成为我国投融资体制建设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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