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三级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发出通知要求,我国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
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目的在于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消除儿童玩具安全危害,树立消费者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实施“二级监管”模式 依安全危害程度对食品分级召回
食品如果不安全将强制要求实施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可能导致的危害,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召回实施“二级监管”的模式。质检总局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
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正货”“水货”一目了然 出口食品未加施检验标志禁止出口
今后“正货”、“水货”将一目了然。从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其运输包装上应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一律不准出口。
为便利贸易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检验检疫机构对加施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据了解,这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
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 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要注册登记
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在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南美洲、欧洲以及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通知强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各局要对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的档案,出口水果包装厂和果园分别建立溯源体系和种植档案。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 缺陷儿童玩具必须停产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 本报记者 原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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