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998年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20周年,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继续取得进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中国在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和遭遇特大洪水灾害的情况下,国民经济稳步增长,人民生活继续改善,民主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人权状况保持了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是一个拥有12.5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始终是中国在人权方面的首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经济,使国民经济以年平均增长9.6%的速度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20年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近5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4倍。城乡居民收入大大增加。1978年至199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提高到2090.1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4倍,年平均增长8.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提高到5160.3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2.1倍,年平均增长6.2%;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由210.6亿元增加到46279.8亿元,人均储蓄存款由22元增加到3744元,分别增长218.8倍和169.2倍。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由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1997年的8.8平方米,增长1.4倍;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从8.1平方米扩大到22.46平方米,增长1.8倍。国内商品充足,绝大多数商品已经供过于求或供求平衡。城乡居民每百户电视机拥有量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交通、通讯等生活设施和各方面生活环境逐步改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居民消费支出中食品支出的比例不断下降。1997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59.5%下降到46.4%;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也已下降到55%。统计表明,从经济水平、物质生活、人口素质、精神生活和生活环境等方面综合测算,截止1997年,中国已实现小康初始水平的86.52%。这说明,中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说已经温饱有余,正在接近小康。
1998年,中国政府继续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出巨大的努力。在这一年里,中国遭遇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2亿多人口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在与洪水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把灾区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动员全国人民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清洁的水喝、有住处、有地方看病,保证灾区学生都能上学读书,使灾区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妥善安置,使他们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中国政府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安排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后没有出现大的疫情,保证了灾区人民安全过冬,保证了他们重建家园和恢复生活、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严重损害亚洲和拉美许多国家的经济利益,使上亿人口的生存状况恶化,也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中国政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人民生活继续得到改善。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7.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4.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5.8%。与此同时,中国还在面临周边许多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的压力和承担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以对世界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并向有关国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为维护世界经济的稳定,缓解危机对各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不良影响,作出自己的贡献,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赞誉。
中国在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始终高度重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98年,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又有800万农村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从而使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下降到目前的4200万,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这与世界上目前还有13亿贫困人口且以每年2500万的速度增长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人民的健康水平大大提高。据统计,中国的人口死亡率已由建国前高达33‰下降到目前的6.5‰左右,人口预期寿命已由建国前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0.83岁,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指数高出10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
中国在促进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各族各界,具有广泛性。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选举和决定了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多来审议通过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特别是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上升为宪法原则,这对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工作进一步民主化。去年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公布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合同法草案等3部法律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先后就多项法律草案的制定或修改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明显加强。1993年至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23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6个检查组,对农业法等6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各专门委员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8部法律的实施进行了检查,有效地督促了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
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热情进一步提高。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830件,议案总数居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2782件,有关单位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向代表作出答复。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759件议案,其中有关立法占60%,是历届历次大会涉及立法议案最多的一次,反映了代表依法治国意识的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1998年共收到人民来信6万多件,接待群众来访1.1万多人次,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了一批重要的案件,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会议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共2196名,来自34个界别,其中非中共党员占总数的60.1%;八个民主党派委员占29.7%。各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993年至1998年,中共中央就国家大政方针、国家领导人人选以及各项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进行了62次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据统计,目前非共产党人士在全国各省级政府中任正副局长职务的近200人,在市级政府及各省直属厅(局)中任正副处长的6000多人。1993年至1997年,全国政协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重大建议100多项。1998年,全国政协委员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科教兴国、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等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多项建议和意见;全国政协还就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扶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环保产业等组织专题调研51项,提出专题调研报告45件。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加大提案办理力度,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以来,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界委员共提出提案3041件,经审查立案2664件。提案已分别送中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处理。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各地农村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可视其政绩进行罢免;村内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从土地承包方案到宅基地使用,都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内的日常事务,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民主管理;对村委会工作、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通过村委会村务公开包括财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到1997年底,全国选举产生了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378.8万名村委会干部。目前,60%的农村已经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全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普遍进行了三至四次换届选举,参选率一般在90%以上。村务公开已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建立起来,河北、四川、云南、山西、天津等11个省市,村务公开的农村已达90%以上。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351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制度,使社会生活各领域和公民的各方面人权都基本有了法律保障。
中国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各项人权不受侵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动。199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8万余件,判处犯罪分子53万余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既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受害人权利,同时又注意依法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辩护、申请回避、上诉、申诉、对侵权提出控告和获得赔偿等权利。一年来,法院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431件,依法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重视严格执法,加强在司法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护。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全国法院和检察系统普遍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提高了各级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纠正了一批冤案错案,严肃查处了一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同时建立健全了保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据统计,在集中教育整顿中,全国法院共复查各类案件456万余件,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2万件,已依法改判1.16万件;共严肃处理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各级检察机关复查各类案件47.7万件,纠正超越管辖范围立案等有问题的案件3773件,给予161名错案当事人刑事赔偿,纠正729名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立案调查违法违纪人员1641人,已查结155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116人。
1998年,各级法院全面推进公开审判,强化对审判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二审案件也逐步提高了开庭率;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现场直播或实况转播。目前,全国已有11个高级人民法院,58个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的庭审进行了电视转播,社会反映良好。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并规定了落实公开审判的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依法纠正诉讼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1998年,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对超期羁押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1万人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964件。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79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11件次。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对有关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672件次。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重点纠正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共立案审查申诉案件26158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438件。检察机关还依法查办职务犯罪,1998年共立案侦查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5811件7067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1467件,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全国律师事务所已从1979年的79家发展到1998年底的8600多家,执业律师从212人增加到10万多人。到1999年3月底,已有7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其中27家来自美国)在华和26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了办事处。1993年至1997年,中国律师共办理刑事案件200万件,民事案件121万件,经济案件150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06万件,担任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25万家。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广泛实施,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7年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标志着中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目前,全国共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多个。1998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万多件,解答公民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中国重视维护公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为保护公民的就业权利,国家通过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培训等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近2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共创造非农产业就业岗位2.5亿多个,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1.3亿人。到1997年底,全国设立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4万多家,1997年共介绍873.7万人次实现就业。199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
为解决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国家从1994年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截止1998年底,全国所有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均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99%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领取生活费的比例为93.2%。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1997和1998两年,共帮助1042.5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国家积极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到1997年底,全国有技工学校4395所,在校生近193.2万人,当年毕业生69.9万人,同时培训其他各类人员137万人;就业训练中心2700所,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社会办培训机构2万多所,年培训能力约为500多万人。
国家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职工的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1997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为9405.3亿元,比上年增长3.6%。全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470元,比上年增长4.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1998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发放职工工资446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7亿元,实际增长4.4%;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3元,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6%。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都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
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大量专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近年来,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工作环境的常规检测合格率逐年上升。1997年,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2.5%和9.8%,重大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5.6%和1.8%。
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到1998年底,全国已基本实行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有8400多万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比例达到99%。到1998年底,全国有7932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到1997年底,有396.4万职工和111.5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155.3万企业职工和266.8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参加两项统筹的企业职工分别为3507.8万人和2485.9万人。
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稳步发展。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600个城市和1242个县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有332万人得到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全国各类社会福利院床位达106万张,收养80万人。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国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积极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条件。1997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比上年增长11.91%,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1.42%。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49%,比上年有所提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比上年增长12.03%。1998年,全国有360个县(市、区)达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从而使全国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市、区)累计达到2242个,人口覆盖率由1997年的65%上升到73%。全年扫除青壮年文盲320万人,使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5%。到1997年,全国共有小学62.9万所,基本实现每个孩子都能上小学;初中6.6万所,94%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学校3.1万所,50%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等学校2000多所,年招生能力200多万人,高中毕业生升学率为45%。1997年,全国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为608万人,其中研究生18万人,分别是1979年的2.2倍和9.6倍。大学毛入学率提高到9.07%,高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据统计,中国25岁及25岁以上的人口中,受中等教育的比重为42.5%,已接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五、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九届全国人大有女代表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2%,比上届提高0.82个百分点。九届全国政协有女委员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比上届提高1.54个百分点。目前,有4位女性担任国家领导人,有18位女性正副部长。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从而使全国省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数达到43人,比5年前增长46.47%。截至1997年底,全国女干部总数为1383.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比1995年增长8%。
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就业比重上升。据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对包括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在内的全球26个国家就业状况的统计,中国妇女的就业率达56%,居第一位。1997年,女性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为46.5%,比1990年提高1.5个百分点;女性从业者比1990年增加3600多万人。非国有经济单位有女职工513万人,比1990年增加5倍多,女性所占比重由原来的36%上升到1997年的47%。即使在目前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机制转换的过程中女性职工下岗较多的情况下,女性整体就业率仍呈现上升趋势。
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据推算,1997年,15岁以上女性人口人均受教育水平为6.41年,比1990年提高近1年,快于同期男性增幅。女性成人文盲率由1990年的31.93%减少到1997年的23.20%。女童与男童入学率之差由1990年的2.91个百分点减少到1997年的0.21个百分点。1997年底,全国有女大学生118万多人、女研究生5万多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6%和30%。中学和小学女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从1978年的41.5%、44.9%提高到1997年的45.5%和47.6%。据1998年底统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千余名院士中,女院士62名,占6%,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女院士比例。
妇女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1998年已有妇幼卫生机构3207个,床位42002张。各级卫生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了妇幼保健网,开展了早孕建卡、产前检查、高危管理、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一整套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保护了妇女的生育安全。1997年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3.5%,孕产妇死亡率为63.6/10万,比1990年下降1/3。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已由建国前的36.7岁提高到1997年的73.2岁,比男性高出4.5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预期寿命65岁的目标高出8岁。
儿童权益依法受到保护。1997年,全国有幼儿园18.3万所,在幼儿园(包括学前班)的儿童2519万人,幼儿园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比1990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1998年,希望工程资助失学儿童25.18万名,新建希望小学1855所,资助灾区贫困家庭儿童53907名。至此,希望工程实施9年来,已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16.11亿元,资助失学儿童209.88万名,援建希望小学7111所。为解决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制订《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要求流入地人民政府依法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提供就学机会,保障其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7年,为残疾儿童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有1440所,比1990年增加了近一倍;盲、聋、弱智儿童入学率由6%提高到64.3%。特殊教育在校生从1978年的3.1万人增长到1997年的34.1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34.06万人,是1990年的近5倍。
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全国已有爱婴医院4730所。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球2000年儿童发展的24项目标中,中国有14项已经或即将实现。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3.1‰和42.3‰,婴儿死亡率比20年前的74‰下降40.9个千分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下降近1/3。1997年儿童腹泻死亡率为141.7/10万,比1991年下降67.8%。全国共建立康复中心(站点)达3371个,10年内已有41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9万聋儿开口说话,60万儿麻后遗症患者经矫治手术改善了功能,14万智力残疾儿童通过康复训练,增强了认知和自理能力。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城市儿童福利院91所,收养孤儿2万多名。国家通过计划免疫消灭了脊髓灰质炎。全民食盐加碘,为9000多万孕妇、2岁以内婴幼儿等特需人群补用碘油丸,减少了残疾发生。
六、少数民族的权利
中国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对少数民族特殊保护的政策。少数民族人民不仅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而且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种权利。
少数民族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九届全国人大、政协中,55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和委员。占全国人口总数8.98%的少数民族,有全国人大代表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7%;全国政协委员257名,占委员总数的11.7%。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1978年以来,中国新设立民族自治地方63个,目前全国共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和1200多个民族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的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都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50万人。1998年,藏族干部已占西藏自治区干部总数的74.9%。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扶助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援,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据统计,1997年,少数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已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7087亿元,增长21倍,年均递增10.9%,比全国平均增长幅度高1.1个百分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47元增加到4053元,增长15倍。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20元提高到1997年的1482元,增长11倍多;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75元提高到4818元,提高近12倍。
近年来,中央政府给西藏的财政定额补贴每年都达12亿元以上。从50年代到1997年,中央政府共向西藏投入400多亿元,并调动了大量物资进藏。继1984年全国9省市援建43个工程项目之后,1994年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又无偿援建62项工程,总投资达40亿元,现已有60项竣工。这些援助和支持极大地推动了西藏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据统计,近五年来,西藏经济以12.9%的平均速度增长,并已连续两年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到1998年,全区农牧民人均收入达到1150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达到5130元。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14平方米,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5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全区总人口由民主改革前的100多万增长到1998年的240多万,人均期望寿命提高了30岁。
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权利受到保障。1997年,少数民族专任教师已由1978年的43.3万人增加到83.32万人;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学生由1024.8万人增加到2900多万人。普通高校、中学和小学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8%、6.7%、8.9%。内蒙古等8个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6%。55个少数民族都培养了自己的大学生,其中10多个少数民族每万人拥有大学生数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的学校,文盲率高达97%,到1998年全区已建立起各级各类学校4365所,文盲率下降了47个百分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壮年非文盲率为96%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两个百分点。
中国重视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依法享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据统计,全国有1万多所各类学校进行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教学”,涉及少数民族语言60多种。在西藏,中小学实行双语教学,大中专学校设立藏文系或藏文班。藏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目前,全国从事藏学研究的机构有50多个,研究人员达数千人;藏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得到大规模的、有系统的普查、收集、整理和出版。大批藏文古代经典得到整理和保护,西藏人民出版社重点整理出版了一批古典名著,包括佛经、藏医藏历和历史典籍、人物传记、民族民间文艺书籍等。仅西藏图书馆就收集、整理和保护藏文古籍10万多册。《格萨尔王传》是民间流传的英雄史诗,自治区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抢救整理,现已整理出5000多万字,出版研究专著30多部。西藏大批珍贵文物得到保护,继布达拉宫维修工程之后,西藏自治区政府又投资2600万元,于1997年10月完成对甘丹寺的全面维修。
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条件明显改善。西藏已初步建成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络,截至1997年末,已有卫生机构1324个,医院床位6246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床位超过2.5张;专业技术人员10929人,平均每千人拥有医生1.84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卫生机构476个,每千人拥有医生数5.15个,人均卫生事业费为19.51元,分别比1957年增长51.59%、213.41%和2923.14%;贫困山区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变。
七、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国一贯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普遍性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主张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
1998年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江泽民主席于1998年1月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中国政府完全支持国际社会纪念这一纲领性文件,回顾和总结人权领域的工作,展望和规划未来。12月10日,江泽民主席致函祝贺中国人权研究会召开“《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高度评价《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正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10月,中国以“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人权”为主题,召开第一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世界五大洲26个国家的近百名专家学者与会,共同总结《宣言》发表50周年来国际人权的实践经验,研究当前国际人权领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探讨世界人权跨世纪发展的前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阐明中国政府对促进世界人权的原则立场。作为纪念《宣言》发表50周年活动的一部分,中国学术界还举办了其他一系列研讨会,并于12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了系列人权专题节目,开展人权知识的普及教育。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迄今已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中国正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约进行审议。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人权两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将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1997年11月,中国政府决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向联合国转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以使有关公约机构和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香港的人权状况。
中国积极与联合国开展人权领域的合作。1998年9月,中国政府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夫人来华访问,双方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且签署了《技术合作项目的合作意向备忘录》。1999年,又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专家团访华,该专家团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就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的交流和广泛的讨论。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先后邀请联合国宗教不容忍问题报告员、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访华。最近,中国政府还准备邀请联合国酷刑问题报告员访华。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一贯主张对话,反对对抗。多年来,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就人权问题开展了对话和合作。中国领导人在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有关人士会晤时,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1997年,江泽民主席成功地对美国进行访问,双方在签署的《中美联合声明》中,决定共同致力于建立中美建设性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承认在人权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但同意本着平等与相互尊重的精神,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的对话开展讨论。1998年克林顿总统访华时,与江泽民主席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坦率的对话,双方再次重申上述共识。去年欧盟与美国先后作出放弃在联合国54届人权会搞反华提案的决定,推动了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对话与合作。此后,中国与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瑞典、巴西、日本、美国、欧盟等许多国家和组织就人权问题举行了政府和非政府间的对话,举办了一系列双边或多边研讨会,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在人权领域也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政府愿意借鉴世界各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有益经验,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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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四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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