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获悉,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
在22日举行的“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上,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目前,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相关法律在内的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据介绍,199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中国政府认真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加快了妇女人权保障机制建设的步伐。
199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第一部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年出台了第二部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写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设立了离婚过错补偿制度和对离婚妇女无报酬劳动补偿制度;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了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我国宪法,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调了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
我国政府积极批准和履行联合国有关的人权公约,已批准加入了联合国22个国际人权公约,如1980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1年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批准加入了《反对就业/职业歧视公约》,承担了保障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记者魏武、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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