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
草案同时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草案还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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