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贪官外逃时间最长已超过25年

2012年06月28日09:4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资产 腐败犯罪 在逃 没收 检察机关 打压 追赃 贪官外逃 违法所得

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没收程序“助力”境内外追赃

记者: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刑诉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反贪总局负责人: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开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内外追赃工作:一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在已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基础上,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以裁定没收归国库所有。对于没有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的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申请。

二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境外违法犯罪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境外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国家的法律,均认可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这一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支持与肯定。

将全面排查清理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案件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资产追回”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反贪总局负责人: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对于中国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将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按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要求,全面排查和清理以往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凡符合没收条件的,要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诉讼;对于违法所得证据不充分的,要补充完善证据,并达到没收的条件后移送。同时,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追缴犯罪所得的侦查力度,完善相关证据。必要时,选择追赃条件成熟的案件重点突破。

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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