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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将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行动常态化、法制化,以进一步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通过更为积极的早期行政干预和司法介入活动,使得对包括官员携款外逃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预防、控制和惩治以及将追逃、追缴等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
据5月27日人民网报道,日前在北京召开的“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第三次联席会议透露,近年来,针对一些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携款外逃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防范外逃机制不断加强,一批企图外逃人员被成功防堵。
虽然有关部门多年来一直没有正式对外公布过外逃贪官的数量及其携带出境的资金款额,但由于贪腐官员外逃现象一直以来为社会各界关注,因此,无论是贪官出走,还是解押回国,抑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重要会议信息发布,都会引来各方议论。所以,中央防逃工作机制会议的召开,自然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其实,外逃贪官的数量是不是已精确地达到一定的数字,或者实际被卷走的资金额到底是多少,以及这些数据是不是一定要完全公开,我觉得似乎并不重要。关键是我们的相关机构和司法部门,是否已经真正掌握了实情和应对的措施。一种呈规律性的现象是,近些年来外逃官员确实不少,而凡是外逃的官员,又一定携带着巨额资金,使大笔的国有资产外流。而且,外逃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厅处级干部及国有企业、金融系统的高官日益增多,犯罪手段表现得越发巧妙和多样,涉及的资产金额也越来越大。
需要看到,官员携款外逃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实效,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有时,它还会像瘟疫一般,在腐败官员的群体中不断传播和蔓延。一有风吹草动就想溜之大吉,一出事就往境外潜逃,似乎已经成为腐败官员的一种抗法“对策”,而在这之前,“裸官”等现象则成了它的先兆。为此,2010年4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还专门审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通过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此后,各地党政部门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干部个人收入、婚姻状况、海外关系等申报、查核的工作力度,以使官员腐败或者出逃现象可以被“早发现”、“早防范”。
2007年1月开始生效的我国反洗钱法,也已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列入洗钱犯罪的“上游”行为,并将公职人员的异常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列为监控对象。社会舆论曾一度将这部法律视为悬在官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希望能够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真正富有实效的执行和监督,切实起到反腐防逃的作用。
中央“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的联席会议机制”是在2010年年初正式成立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等国家的17个部级单位建立。这项联席会议机制在建立之初就已经显示出我国开始从以往比较注重追逃、惩罚措施的使用朝着更加重视控制、防范的方向努力。
不过,笔者一向认为,防范贪腐官员携款外逃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之事,它直接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度,涉及对党政人员身份及其出境的审查和管控,还与具体的法律规范、司法协助体系和外交合作机制等密切相关。同时,它们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地下“黑道”等行动紧密关联。
我以为,当前确实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将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行动常态化、法制化,以进一步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通过更为积极的早期行政干预和司法介入活动,使得对包括官员携款外逃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预防、控制和惩治以及将追逃、追缴等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并依靠更为权威的法定职能机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统一指挥、统筹力量、协调行动,及时、高效地发挥功效,拿出更多实质性的举措来,切实防止官员携款外逃,取信于民。(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