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全文)

2013年09月17日09:2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扶贫 扶贫开发 条例 重庆 农村 贫困地区 贫困人口 脱贫 城乡改革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生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

第三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三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分别由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各项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考核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贫困村村民及其推选的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社会扶贫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到贫困地区依法投资兴办工商产业、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农村扶贫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及服务。

第四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单位和发达地区的支持,组织实施好帮扶和协作项目。

第四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制度。

扶贫集团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帮扶职责,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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