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培训中心:中国农业法制建设经历四个阶段

2012年08月10日17: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业现代化 法制建设 去做法制 文化大革命  经济体制改革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随着第十期中国现代化研究论坛在京举行,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到了农业现代化的问题上。而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法制建设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培训中心苏东介绍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农业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指建国以后到"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前。在这一历史时期,党和国家比较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纲领对土地改革、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保护农民已得的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及恢复和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等作了明确规定。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3亿多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为了正确引导农村合作化运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56年3月、1956年6月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61年3月党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村工作六十条"),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农村工作六十条"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一阶段农业法制建设的特点是:一是适应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需要,立法内容着眼于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二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法律的实施不是依靠专职执法队伍,而是依靠党和政府的动员和组织。 三是越来越依靠政策手段,“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抬头。

1   2   3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