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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一系列刑事强制措施的不断完善,才能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此次刑诉法对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多项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确保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一般犯罪没有“有碍侦查”
某人失踪后,其家人费尽周折寻找未果,焦急万分时,突然从警方处传来消息,人早已因涉嫌犯罪或拘留、或逮捕、或被转往某地“监视居住”了。类似的离奇故事被网民称为“被失踪”。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而不通知家属,执行强制措施机关往往会以“有碍侦查”来回应,可能是该犯罪嫌疑人有同伙,如果将拘捕信息披露,会让同伙有逃脱的机会或证据被销毁。
陈卫东说,现在新的刑诉法将“有碍侦查”的范围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情形。
陈卫东表示,刑诉法修正案同时也有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规范监视居住防刑讯
逮捕方面,刑诉法修正案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
关于监视居住,刑诉法修正案增设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五种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以及不在其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适用条件,同时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护被监视居住人的体现。”陈卫东表示,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是为了防止出现这些场所变成“第二派出所”,并且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
■ 法条摘录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案例回放
警方拘半月 记者被失踪
2008年12月1日,北京《网络报》记者关键,在山西太原采访过程中和家人失去联系。
直至12月15日,关键的亲友才接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民警用关键手机打来的电话,称关键已被刑拘。
当晚8时,新华网山西频道发稿称,“《网络报》失踪记者关键因涉嫌受贿于12月1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警方带走。”
次日上午,张家口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的话,警方可以不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家属。
【解读专家】
侯凤梅(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张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旧法释案】
被失踪未影响法院定罪
据媒体报道,2008年12月7日,关键“失踪”近一周后,亲属到他在太原市所住的酒店寻找。
酒店大厅监控录像显示,12月1日下午5时13分,关键来到酒店大厅,坐在角落里的沙发上。5时58分,一男子坐到关键对面,后打电话离开。录像还显示,1分钟后,该男子随同另外4名男子,再次走进大厅,并围住关键。随后,他们把关键架出了大厅,并塞进酒店外一辆银白色的大众途锐。
当天,关键的亲属向当地警方报案,次日山西太原警方认定关键为“失踪”,并对其是否被“绑架”展开进一步调查。关键“失踪”事件一时引起广泛关注,直至警方确认关键是被刑拘。
法院的判决未提及关键被失踪情节,判决关键明知蔚县方面害怕媒体公开报道矿难真相,而以公开报道此事故真相相威胁,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从而构成强迫交易罪,关键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判决后,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出版总署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报刊司对此事进行了通报。
【新法辨析】
限有碍侦查关键在执行
“关键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有碍侦查’案例,当时的影响也非常大。”关键的辩护律师张月表示,关键涉嫌受贿一案中,已经排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形,使得什么情形属于“有碍侦查”成为关注的焦点。
另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但因为当时案情不明,无法判断警方刑事拘留关键后14天都没有通知家属,是属于哪种情形。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侯凤梅表示,在律师办理案件的实践中,有不少情况是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就不知道这个人上哪里去了,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不通知家属,嫌疑人就很难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侯凤梅说,“法律关键还在于能不能严格执行。”侯凤梅希望,刑诉法修正案实施后,办案部门遵守“有碍侦查”的规定,依法办案,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