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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由精神病患者引发的恶性案件见诸报端,引发关切。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看来,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也使得此番修法存在紧迫性,“如果定罪判刑会造成司法不公,不处罚而直接交付家属又消除不了隐患”。
公安机关送医引争议
据洪道德了解,在以往的实践中,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疑似精神病患者案件,有不低于90%的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侦查和精神鉴定后,确定患有精神病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直接被送往公安机关内部的相应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这种由公安机关启动的鉴定,由于未能进入诉讼程序曾引发学界的疑虑,如启动权可能被滥用于治安管理导致“被精神病”,或者让一些积极寻求被精神病的人借此逃脱刑罚,或者因为无法启动鉴定而导致精神病人被关进监狱。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此次修改特别设计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权利盼保障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在洪道德看来,强制医疗程序也应遵照普通程序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在事实认定或者医学推论方面存在问题,且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如何保障他的权利?是否还应该配套司法救济措施,避免“被精神病”?对此,修改的条款明确了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凡是复议都是书面的,连当事人都看不到,何谈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或剥夺?”在洪道德看来,“复议”程序的设置,仍然留下了巨大隐患。
■ 法条摘录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