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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王鹏 摄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
不存在秘密逮捕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后,网络有说法,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胜表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说,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与“讯问如实回答”不矛盾
有记者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否有矛盾?
郎胜说,现行刑诉法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其应有之意。为进一步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郎胜说,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回答问题的话,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监视居住、律师履职权益受侵均有救济
郎胜分别介绍了在监视居住和律师履职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权益如果受到侵犯怎样得到救济。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从制度设计上来保证这些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郎胜说。
郎胜介绍说,这次修改在加强当事人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方面,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对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如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专门规定了律师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并对程序作出了规定,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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