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见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11年03月10日16:4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衔接机制 行政机关 两法 刑事司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监察 以罚代刑 司法资源 行政执法人员 刑法

2011年3月10日,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发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总局纪检组原组长,国家工商总局原党组成员石见元发言的题目是《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以下为文字实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下称“两法”衔接机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并于去年组织专题组进行调研。调研发现,现实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调研组了解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二是有的行政部门片面强调执法效率,有的司法机关存在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处理现象;三是“两法”衔接机制仍不完善,运行仍不顺畅。今年2月,中办、国办又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法”衔接问题,认真研究贯彻两办文件的具体措施。“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且部分主体实行垂直领导体制,自下而上推进比较困难,效果不佳,可考虑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领导和推动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在适当的部门,并授权该部门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以增强牵头单位的权威性,有利于联席会议的召集与联席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是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重要基础。一要正确定位信息平台的功能作用,制定行政执法机关上传信息的案件标准,建议凡是达到一定罚款数额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上传到信息平台,以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同时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也要及时上传到信息平台,以利于行政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二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将法定的案件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的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应当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实施监察,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二是强化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切实担负起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纠正下级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综合利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处渎职犯罪等手段,促进“两法”有效衔接。

四、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务院就“两法”衔接问题制订出台法律或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第二,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两法”衔接,有效打击犯罪。第三,《刑法》第402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于在实践中对是否“徇私”不易取证,势必造成打击不力。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牟取本单位私利”不属于“徇私”,又缩小了打击范围。建议修改《刑法》和《行政处罚法》,对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作出更加明确且便于执行的规定,以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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