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剥夺带孩子乞讨父母监护权 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03月03日13:2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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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北京3月3日讯(记者王颖文)岁末年初,一场“微博打拐”掀起的解救乞讨儿童的全民大行动,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议由公安部牵头,建立失联儿童数据库,以便失子女家庭寻找孩子;黄细花代表建议对流浪乞讨儿童实行强制性救助,即使是父母带自己的亲生儿女乞讨,相关部门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剥夺其监护权;全国政协委员韩红更是连续第三年提案关注儿童保障问题。

建立失联儿童数据库帮助家属找亲人

“微博打拐”的发起人于建嵘在2月3日的微博中表示,受到一基金慈善组织的关注,他们希望提供资助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全国各地的网友救助行动系统,目前正在考虑建立救助拐卖儿童数据库。这一建议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的回应。

王明雯表示,将领衔就修改刑法、加大儿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等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建立失联儿童数据库,由公安部牵头,在原有的DNA数据库和已报案失踪儿童数据基础上,建成疑似失联儿童的照片信息库,成立一个失联儿童数据库,以此作为失踪儿童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王明雯在建议中分析,只有成立了失联儿童数据库,鼓励广大公众将儿童信息直接上报到公安部失联儿童数据库,由专人负责对公众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对,确认为疑似失联儿童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失联儿童数据库,由人脸照片识别系统进行比对,对相似度高有可疑的,由基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进行采集DNA样本。

对此,黄细花代表也建议,建立国家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以便失子女家庭寻找孩子。各地的救助站、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社区都必须把自己收留的或发现的孩子及其他人上传到这个信息平台上,这样,既可以使很多失踪人家属很快地寻找到自己的亲人,降低家人寻人的成本,同时,也可以降低国家民政部门为供养这些人所花费的巨额支出。

剥夺带孩子乞讨父母的监护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禁止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流浪儿童受到不法分子控制或是年龄太小,很多情况下,无法主动寻求到相关救助;一些不法分子为规避刑罚,谎称孩子是自己亲生的也大有人在。

对此,黄细花代表建议对流浪乞讨儿童实行强制性救助,并按规定程序对此类儿童做DNA鉴定,如果这些儿童是被拐卖的,马上就可以对孩子进行解救,即使是父母带自己的亲生儿女乞讨,卖艺,相关部门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剥夺其监护权,将儿童交由当地福利部门抚养。

连续三年关注儿童保障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韩红表示,“不少乞讨儿童竟然是被父母操纵或被‘出租’行乞的。”她在提案中提出对于父母残害孩子的恶性案件,建立可操作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资格撤销制度。

加重刑事处罚力度严惩人贩子

王军代表将就此问题向全国“两会”提交建议。他表示,目前国家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王军认为,只有加大了收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张茵表示,对于打拐这个热点问题,她认为除了要加大打击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加大惩罚的力度,而且要对买卖双方都处以重罚。现在往往是只罚卖家不罚买家,有的人买了别人的孩子,后来还能上户口,正是市场有这样的需求,才促进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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