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出台,笔者认为,全面实施地方税的规范管理,必须稳步推进,分步实施,抓好各方面的配套工作,逐个清除现存的诸多制约因素,否则,就不可能有全面意义上的地方税规范管理。“外国的经验可以借签,但是绝对不能照搬”,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施分税制后,应如何加强地方税的规范管理呢?其对策是什么?笔者认为应从如下着手:
(一)要大张旗鼓地抓税法宣传落实工作。抓好地方税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是做好地方税规范管理的前提,抓宣传工作,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通过深入、广泛、有效的税法宣传,使税收法规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促进人们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在思想上,认识上与实施地方税规范管理保持一致。
由于地方税收入比重小,征收难度大等原因,长期以来,地方税在我国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受到“非税论”的影响致使地方税在我国一度名存实亡,其作用未能真正发挥出来。近年来,我们对地方税虽然有了新了认识,但由于所建立起来的地方税从政策的制订到落实执行或变形或走样,不能表现为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使得人们对地方税难以形成统一的、正确的认识,人们普遍不太愿意费精力,下力气去重视和开展地方税管理。有的同志单纯从财政意义去理解,错误地认为“开征这税那税,还不如将主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提高一个百分点”。这些错误认识成为全面实施地方税规范管理的思想障碍,因此,必须首先清除。
要清除上述种种错误认识,最重要的是要舍得花精力、财力、下功力,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宣传工具,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大力宣传地方税规范管理的现实意义。对地方税征管的新税制,我们要作为宣传的重点,宣传地方税制的变革,宣传地方税征管的好坏将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和对繁荣发展地方经济的特别作用等等。尤其要着力宣传地方税在管理经济、监督经济活动,改革财政体制,扩大地方自主权和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方面的现实意义,使人们真正了解地方税,懂得实施地方税规范管理的必要性。
(二)必须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税种体系。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税种体系,是全面实施地方税规范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税税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应从两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是合理界定地方收入规模。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问题,这正是分税制的目的之一。如果中央集中的财力过少,就难得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地区调剂所需的开支,地方之间也会出现苦乐不均的问题,如果中央集中的财力过多,则影响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影响地方经济建设和正常事业的发展。20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央财政是比较困难的,在财政包干体制上,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央应得的那一块是包死的,地方应得的那一块是活的,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额中,中央只得20%,地方得80%,在通贷膨胀率高于中央级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条件下,中央级财政收入实际上处于累退状态。92年中央财政收入加上地方上缴,减去中央对地方体制的补助,按可比口径计算,只占国内财政收入40.3%,而地方财政收入则占59.7%,这说明中央财政相当困难。为了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比例问题,笔者认为:在事权职责划分清楚的基础上,先进行测算各级政府的支出数额占国内财政收入的比重,然后参考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部分做法进行定论。目前,发达国家各级财政收入占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更高一些。我国目前大多数领导同志认为,中央财政掌握的财力要逐步占到国家预算的70%.在实施这一计划时,必须注意统筹安排,既要保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要使地方过得去,过得好。这个比例是可行的。
其次,科学地建立地方税体系。从目前来看,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及未开征的遗产赠与税等划分为地方税。但是,有些地方税种的改革还未跟上,对目前那些附加税,共享税形式的地方税都不能算是完整意义上的地方税,只能算是历史和现行“核定收支”的财政体制的翻版,是不可取的,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如城建税仍按“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使地税部门的征管工作相当被动。因此,建议尽快对这些税种进行改革,如城建税若按营业收入额计征,既便于地税部门的操作和征管,又能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真正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要建立合理的地方税管理体制,必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这里所说的管理体制主要是指税政管理与地方税收益分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科学划定管理权限,解决现行体制中权力过于集中在中央的问题。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它的划分和税源的划分密切相联。从总体上看,是各级政府对本身的税享有管理权。按照地方税的本义,将其管理权下放地方,主要是省级地方税的政策法规的制订和解释工作,以用地方税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调整等都交由相应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去掌握,中央除了对少数具有全局意义的地方税种拥有原则性的管理权限外,对地方的地方税管理工作,不作任何干预,给地方以充分自由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管理,以便更好地发挥地方扩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对本地区经济活动的干预。其次是合理分享地方税收益。地方税收益的分享只能在省、市、县(区)、乡(镇)间进行分配,实行四级分享,其中又以市、县(区)、乡(镇)为主,以适当扩大地方自由权,加快改革、开放、引进的需要。在确定地方税收益分配比例时,应首先保证能够有适当的财力规模,以满足地方全面发挥职能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四)应合理设置地方税务机构,改革征收管理制度。机构分设是实行分税制的前提条件。自94年开始,我国从税制上,机构上进行了重大的财税体制改革,从省税务局到地方基层税务所相应设置了国家、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从目前两套机构运转的情况来看,机构的分设对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机构改革后,税务的征收管理制度也应随之改革,一是要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对目前地方税务部门征管的业户,要按税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实行普遍纳税申报制度,并使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要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家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制度。三是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以税务稽查来促征管,堵漏洞,增收入。同时,严格执行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辅之的偷、逃、抗税行为的处罚。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地方税务征管制度。”
(五)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着力改善现有的管理手段,改善现有条件,全面采取现代化的办公设备等,实现管理现代化,以提高地方税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真正实现地方税管理步入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化、透明化的快车道,从而全面提升地方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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