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9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医院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附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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