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0日,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严格限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对医疗广告进行发布前的成品审查出证。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大力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医疗广告整体有所好转,《办法》实施初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浙江、重庆、贵州等地区工商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数字显示,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占各类违法广告总数的8%以下。
《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狠抓落实,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一是认真组织贯彻《办法》,抓好宣传、动员、部署工作。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通过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会、网站访谈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新修订的《办法》。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卫生系统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同时,重点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广告审查人员进行了培训,各地卫生系统结合自身情况陆续开展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二是对违法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加大督办力度。卫生部设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监测、举报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了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同时在卫生部网站设立了“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专题栏目加大宣传力度。安排专人对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监测。截止到2007年4月底,根据群众举报和监测结果,我部连续部署全国卫生系统查处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9批次,共220件,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查证属实并处理的案件共164起。
三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办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安徽、四川等地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广告监测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每个月不少于三次集中监测的“月监测”制度;内蒙古、山东、黑龙江等地区已设立专门的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2007年1-4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共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1100余起。
四是联合公告严重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对一些医院和媒体存在严重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情况予以公告,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五是集中打击假冒军队医疗机构的网络违法医疗广告案件。3月上旬,卫生部会同总后卫生部商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邮政局、中医药局等八部门召开“集中联合打击假冒军队医疗机构案件协商会”,确认了一批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既无执业地址,也无相应执业人员的虚拟“医疗机构”。经协调,3月中旬,信息产业部依法对36家刊登假冒军队医疗机构信息的网站予以关闭,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并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
六是依法严格对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及时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克服困难,在《办法》颁布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按照新标准对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的培训、准备工作,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据不完全统计,第一季度卫生行政部门共受理医疗广告申请5000多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3000余份,保证了合法医疗广告的正常发布,以合法医疗广告引导、带动、规范市场。
目前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针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呈现出的新特点,卫生部将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探索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一是保持对违法医疗广告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定期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二是在卫生部拟订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是否依法予以校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出证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实现医疗广告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同时,我们也呼吁媒体和公众参与到整顿医疗广告的工作中来,发现虚假广告,及时举报和曝光。(中国网 吴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