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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考虑时间性要求
企业合并是上市公司通常发生的情形,针对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证监会表示,其中的关键在于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问题解答》对上述时间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大股东购买资产之后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形,在A股有着非常强的适用性,证监会的这个解答对相关时点做出明确,从而锁定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时点来调节利润的空间,尤其是涉矿领域的收购与注资。”前述事务所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举例来说,如果A公司大股东在海外购得某处矿产,随后在一年之内即注入A公司,根据证监会的文件精神,这种情况不得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需要确认与交易相关商誉资产。仅当A公司大股东收购该资产满一年且控制A公司满一年,同时在该矿产并入A公司之后一年之内仍为该大股东控制时,才能确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此外,《问题解答》明确,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应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在上述案例中,这意味着还需要考虑A公司大股东收购矿产与随后的注资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证监会的这个规定正好契合了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精神,这个是很前沿的做法。”该合伙人如此评价。
政府补助确认条件放宽
根据证监会的《问题解答》,上市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的会计原则得到了重申。针对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是否仅有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才能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只要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上市公司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
“虽然对于政府补助的确认原则应该为权责发生制,但是实践中上市公司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证监会的规定其实重申了会计准则,明确企业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即应当及时确认。”一位长期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同时,《问题解答》还规定,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并作为营业收入列报。此外,《问题解答》还明确了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应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