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记者 卢晓平 李丹丹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并将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本质量,强化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下一步将发布《办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发挥次级债的资本补充功能,并继续强化对保险公司的次级债监管。
具体来看,《办法》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同时,限定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此外,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