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2010年12月06日10: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尚福林 私募基金 资本市场 制度安排 监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 监管机构 退市制度 期货法 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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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时表示,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中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他表示,接下来有关部门将在五个方面继续推进市场法制建设,其中包括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办法》,以及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等。

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尚福林表示要构建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在扩大中关村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办法》,并抓紧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法律制度。此外,他提到要修订完善公司债的有关法规,推动建设规则统一、互连互通的债券市场。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方面,尚福林表示既要强化约束、加强监管,又要放松管制、促进创新,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是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此外,他还表示,要抓紧制定完善期货交易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以及推动建立专门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等。

尚福林表示,要认真总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立足于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明确期货市场的法律定位,完善期货交易和期货风险监管制度,推动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我国的《期货法》。

他还提出,要积极推动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建立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要以提高并购质量和效率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制度安排。要统筹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

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如何有效衔接配合是理论界和具体负责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尚福林表示,要尊重监管执法的内在规律,科学总结监管机构有效执法监管的职能和职权配置。要合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和做法,务实安排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符合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的司法专门化制度。要抓紧制定出台证券期货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专门司法政策文件,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司法环境。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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