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技术设施和信息系统,且该信息系统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二)应与合作机构和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银行做出约定。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银行是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