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

2010年11月02日17: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财产 赎回费 基金招募 我国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基金申购 基金发售 基金销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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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我会结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6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办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11月16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8806-1446

电子邮箱: 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政编码:10003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本办法执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依《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受到保护。涉及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基金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监管职能。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协会有关行业自律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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