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陶俊洁、刘诗平)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证监会30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部门针对创业板特点,不断探索和建设适应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共4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摘要、附则等。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分为8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报告和备查文件,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全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明确了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与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规则相比,创业板半年报规则增加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要求,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无形资产情况、经营风险和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
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要求公司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由于创业板公司更多地依靠品牌、技术创新等获得竞争优势,相当部分企业无形资产在资产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披露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若主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还要求公司披露应对措施。
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对披露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披露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对于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公司说明信息披露的网站及披露日期,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
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业务单一,不鼓励其在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因此,在董事会报告中不要求公司按行业披露主营业务,只需按产品或地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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