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4日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明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后,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尚未解除”,是指上市公司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或其风险隐患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安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不局限于《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概念。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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