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3日讯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促使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将“有章可循”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出台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这不仅有利于财政部门规范企业的行为,也有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办法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预防金融腐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资产转让的行为日益增多,交易金额不断增大,许多原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针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规定、转让价格确定缺乏依据、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既能适应市场需要又能体现金融企业特点的资产转让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金融国资转让主要方式
《办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转让渠道、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将《办法》规范的国有资产定义为股权资产,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是从流通性质入手,明确转让渠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
三是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范。以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为例,企业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在转让实施中,要做好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依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在转让行为生效后,要及时办理交易结算、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
为何要求转让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主要原因是这两种交易方式都是公开的,是防止交易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不公正的有效方式。此外,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也为金融国有资产公开交易提供了保障。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控股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是金融作为重点行业,为了保证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绝对控制力,有时不宜采用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避免国有持股比例下降;二是当国有金融企业集团内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时,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的过程,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办法》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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