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众多“铁公鸡”式的上市公司纷纷叫苦无毛可拔时,民生银行将“盈利年份应当分配股利”等利润分配政策写入公司章程可谓慷而慨之。
然而,此举也同时引起了外界的猜测,民生银行意欲何为?
指外界胡乱猜测
根据3月6日民生银行召开的第四届二十六次董监事会决议,民生银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政策的不再是寥寥数语,取而代之的是“公司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本年度利润分配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由于现金分红30%的规定是此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条件,有观点认为民生银行修改分红章程意在为其增发再融资做准备。
对此,民生银行董秘办人士昨日告诉记者,这根本是胡乱猜测,我们是按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做的,把“现金分红”政策列入公司章程。监管层有新规,我们的公司章程都是要做出相应修改的。
“难道我们按规定来披露分红政策就是要再融资?”该人士反问道。
事实上,“在盈利年份应当分配股份”对民生银行没有影响,因为民生银行上市后每年盈利后都有实施利润分配。而现金分红30%的规定才是此次章程修改的重点,因为民生银行每年的现金分红大多是象征性的,达不到30%的要求。
而长达7年现金分红并送转股份的民生银行,其25.69亿元的派现额对于高达262.8亿元的融资额而言只是“小巫见大巫”。
章程修改耐人寻味
虽然民生银行凑巧把再融资的分红条件列入章程触发了外界对其想增发的猜测难免过于敏感,但是董秘办人士声称“按规定完善公司治理”也另人将信将疑。
记者注意到,已连续11年进行现金分红的龙净环保,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也仅为“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通过现金分红或送红股的方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未把“盈利时应当分红”作为强制性要求。
既然现金奶牛龙净环保和大部分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都没有强制性地约束“盈利应当分红”并且明确给与股东现金分红的预期,民生银行如此将分红政策光明正大并将其制度化,如此“自我约束”难免耐人寻味。
除了“强制分红”较为引人注意,民生银行此次董事会换届距离到期时间也提前了4个多月。
对于董事会的提前换届选举,上述董秘办人士解释称,“过去都是年初换届,提前换届就不影响全年工作恢复常态,上届比较特殊。”(罗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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