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 以不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70%为限
●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 构评估
● 公司设立时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应当自 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
本报北京2月2日讯 记者敖蓉报道: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出资比例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据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有利于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同时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开展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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