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公告前10日内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也出现了抬头迹象。2009年以来,已有个别上市公司高管忽视相关规定,在业绩预告前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A公司2009年1月20日发布200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08年全年业绩实现净利润同比下降约50%以上。而就在1月16日,该公司一董事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4万股公司股票,成交价格在4.455元,当日该公司股票红盘报收,最高价为4.6元。
根据证监会2007年4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A公司董事上述抛售股票的行为显然有悖于《规则》的规定。
据记者初步统计,在2009年1月1日至1月21日这段业绩预告高峰期内,A公司是唯一一家明显存在高管在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不存在其他“擦边球”行为:由于《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是否属于“业绩预告”的范畴,而在中小板公司频频发布公告修正业绩的现实情况下,部分高管可能对此问题并不重视,于是就容易发生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10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目前中小板有两例此类状况。
1月21日,J公司于发布业绩修正公告,预计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下降10%至20%。此前公司董事章某、高管王某于2009年1月19日分别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了公司5000股和1175股,章某还于1月12日减持了4350股。而C公司于今年1月20日将业绩修正“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下降不超过20%。”此前公司监事阮某于1月12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了公司2000股。
虽然两家公司的高管违规抛售股票与公司业绩或许并无关联,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业绩修正均系业绩“变脸”,原本预告增长的业绩都调整为下降。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中,并未界定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是否可以视为业绩预告公告。不过,从立法的思路和本意来看,业绩修正报告应该纳入这一范畴,而上市公司高管也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避免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生。(赵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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