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民事裁定,宣告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北京市二中院根据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受理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经审查,截至2008年7月31日,华夏证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017,473,384.98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952,942,688.43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935,469,303.45元,资产负债率为222.8%。法院认为,华夏证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应当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上述民事裁定。
华夏证券在1992年至1999年期间,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57亿余元,用于违规自营,造成亏损。在2000年至2004年间,又通过借债的方式弥补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及其利息。2005年12月15日,华夏证券的证券许可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并委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清算组。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8日同意华夏证券申请破产。4月30日,华夏证券公司清算组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宣告华夏证券公司破产还债。7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11月17日,华夏证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共有138名债权人代表出席了会议,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被指定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根据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通报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初步审查结果,截至2007年11月10日,债权人共申报债权约100亿元,申报本金约8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