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今日就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事宜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以规范独董任职资格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沪深交易所将分别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是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是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是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四是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五是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六是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七是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八是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九是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通知要求独董提名人应当就独董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根据上证所《通知》,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出现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和第五、六项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并提请予以更换相关独立董事。
沪深交易所《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在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提供渠道向社会公示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沪深交易所在收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期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上交所规定,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交易所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取消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提案。深交所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交易所关注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于该所提出异议的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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