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此次主要修订之处
此次对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规定中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相对于原有定义的主要变化,一是根据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列报要求的变化,考虑到公司经营业务的多样性,以“正常业务”取代了“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二是强调了非经常性损益的特点是“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三是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是否“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二)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显著的变化是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将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相应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增加列举项目六项,具体包括:
1、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3、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5、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6、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此之外,还对原规定中十四个列举项目中的八项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包括:
1、明确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应当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外,要求将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3、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四是能够持续享受;
4、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列举项目部分排除了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例外条件;
5、除取得子公司时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即通常所说的“负商誉”)外,根据相同的原则,要求将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6、除委托投资损益外,要求将类似的委托管理资产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7、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相应修改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一方面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情况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
8、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修改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突出了公司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加以判断的信息披露责任。
(三)细化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
新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首先应当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突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此外,在具体的披露要求上对披露内容也进行了细化,一是要求公司在原有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的基础上,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二是要求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内容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三是如果公司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未将新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四)明确了少数股东损益及所得税影响的处理
新规定明确了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应当扣除涉及的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
(五)完善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及关注要点
新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涉及非经常性损益时应当充分关注的内容,即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核实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方面,除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及其附注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外,还增加了对非经常性损益界定合理性的核实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