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昨日与澳大利亚证监会签订一份互相认可协议,允许两地经批准后的零售基金在彼此市场向投资者销售。
根据协议,允许大部分澳注册基金向香港散户投资者发售,而在香港获认可的类似基金亦可向澳投资者发售。协议同时指出,澳允许零售基金如在香港推销,仍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但有关的审批程序将得以简化。
香港证监会主席方正表示,该协议的签订是香港证监会首次与海外证券监管机构订立的类似协议,将会惠及两地市场,同时也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基金销售枢纽的地位。
他还强调,由于香港与澳大利亚均有着类似的监管制度和性质相若的零售市场,这份协议标志着两地之间的关系已变得愈来愈重要。
澳证监会主席Tony D'Aloisio表示,协议的签署不但能为两地基金管理业带来令人兴奋的销售商机,还可以令澳大利亚及香港的散户投资者享有更多选择。
据悉,为使澳基金能受惠于互相认可机制,香港证监会已向业界发出一套实用指引,而澳证监会也即将发表一项关于有条件地豁免香港认可基金的类别命令,使有关基金无须在澳注册和遵守若干发牌、产品披露及集资规定。
该互相认可机制适用于主要由香港证监会规管并由香港证监会持牌经理管理的认可集体投资计划,以及澳大利亚证监会的注册金融资产计划(对冲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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