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这是证监会首次公开对基金公司年报披露专门发文进行规范。
按照规定,年报全文仅向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公司可自愿对外披露年报摘要。该《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报披露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管理层报告,重大诉讼等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报告这几个类别。基金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报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证监会相关部门。
《准则》规定,公司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等。同时,应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
《准则》还对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年报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等披露其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基金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对于投资咨询业务,应披露其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等。对于用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央行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各种证券的比例、报告期收益情况等。
如果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的,应说明原因。
在此基础上,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报告期的具体表现情况。公司还应简要分析风险准备金,包括一般风险准备和专项风险准备当期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准则》还要求,对于报告期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年报应披露其姓名、离任日期、离任原因等。
另外,年报中应严格区分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并声明对所含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对于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基金公司应在年报中明确所聘会计师所负的责任。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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