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日前正式颁布。新办法规定,部分符合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以计入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根据新办法的定义,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银监会规定,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混合资本债券要求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办法规定,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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