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净资本不达标或存有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将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这是证监会昨日发出的《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的明确要求。
据了解,近期,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等大盘股的发行,部分证券公司按照证监会2000年发布的《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向证监会申请承销限额豁免。
为此,证监会明确提出,只有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才可以申请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的规定。而若证券公司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则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
通知同时指出,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作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证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各券商应在签订承销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据了解,上述有关豁免的规定仅是为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同时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而作出的阶段性规定。今年11月1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届时,目前执行的证券公司承销限额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废止。
证监会强调,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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