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向部分在华外资银行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合资银行控股股东为外国商业银行。”这也就是说,合资银行的控股股东必须是外国商业银行。
现行《条例》对合资银行的定义是“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银监会表示,“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外国银行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银行,通常皆为该银行的附属机构,母行控股51%以上,且更常见的是由母行100%控股的子行。”
另外,意见稿还透露,现存3家(社会性)外资财务公司的设立有其历史原因,银监会已要求其限期转制为银行或关闭。
“未来将不再有(社会性)外资财务公司这一机构类型,因此新《条例》不再将其纳入。将来财务公司都是指集团内的财务公司。”
新条例由现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而成。银监会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将体现四个修订原则:全面兑现世贸承诺;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遵循国际监管惯例;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东北、西部和中部发展。
汇丰银行中国区总裁翁富泽表示,已于昨日上午收到该草案,正在积极地对此进行研究,目前尚不便对此发表评论。“汇丰相信该草案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为国内银行业长远发展采取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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