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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博论”
“经济学所说的'投机',是指这样一种经济行为,即不是为了使用,而为了销售(或再购买)而暂时购买(或出售)商品,以期从价格变化中获。”
“我们评价一种经济行为的善恶优势,首先不应当是某些道德训条,而应当看这种行为对社会所起的作用。”
“投机活动在市场经济中有它不可或缺的功能,这就是有助于实现市场均衡,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不能一概否定。”
“投机活动在与其他经济活动正确结合、交互作用的条件下,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投机的过度发展却是弊大于利的,特别是在投机活动如果在市场上占了支配地位的时候,它就要变成绝对有害了。”(见《半月谈》1993年第15期)
“只有当投机者和投资者一块儿工作、股价能够反映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时,才能通过股市的价格机制,改善企业的经营,对创造物质财富起积极作用。如果一个市场上只有投机者,没有或几乎没有投资者,它就无异于一个赌场。赌博是一种'零和博奕',赢家所赢不过是输家所输。而且由于进行交易要付出成本,交手续费和交税,总是输的人多,赢的人少。赌场上的输赢只能造成钞票在不同的人的口袋之间搬家,而不能创造物质财富。”
“中国的股市有效性很差,而投机性则表现得极为突出。前几年就出过这样的笑话:某市有一家亏损企业上市。照理说这样的企业是卖不出价钱的,但是它的价格照样炒得很高。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股民不知道甚至根本不顾企业的盈利状况。这就涉及到公司的制度的完备性、证券市场规范化程度,以及投资者的成熟程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