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状况有变 摸清才好改善

发布时间: 2016-10-27 16:27:10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孙秀艳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农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污染来源,污染状况,普查对象,环保部

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全国性普查的一般性特点外,还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涉及面广。《通知》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普查的另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污染来源五花八门,比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范围扩大了不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确实对专业和技术提出了新挑战。

“只要有生产生活活动,都会有污染物的产生。这些活动涉及不同的部门、行业,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而有关各类活动主体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查实施对多部门统筹协调的要求非常高。”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必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力量,这项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成效。

为保障实施,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落实经费是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数据质量意义重大,业内人士和公众都非常关注。如何保障数据的严谨和准确?这位负责人表示,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在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宏观社会经济数据、卫星遥感调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统计历史数据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

他解释说,一方面,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也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这位负责人说,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工作成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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