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遇重污染天气可限行

发布时间: 2014-09-10 11:01:58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关庆丰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重污染 天气预警 县级 大气环境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 大气污染 机动车保有量 体育课 限产 防治法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关庆丰)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拟纳入地方官员考核。此外,国家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可根据需要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户外体育课。

【地方政府】

对本行政区空气质量负责

意见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重点区域】

应严控机动车保有量

意见稿增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重点区域内有关省份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车检测方法和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省级政府】

可发重污染天气预警

针对近年频发的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法拟新增“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

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对于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除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

重污染天气可限产停产

意见稿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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