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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4]62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2014年)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在2012年、2013年圆满完成了第一、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先后于2013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分两期对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884个国控监测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进行实时发布,并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排名。各地也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不同方式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该项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国内外舆论的好评,在应对空气重污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舆论引导、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为社会公众提供健康指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我部在全力巩固第一、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此项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任务之一,已纳入我部2014年重点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第三阶段任务顺利完成,到“十二五”末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