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闹市现虎尸 男子非法收购保护动物获刑7年半

2014年04月04日11: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温州 虎尸 野生老虎

2014年3月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在丽水青田的山上藏匿点抓获,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出具杨某的证人证言。杨某称,王某找他买老虎之后,他便联系了安徽宿州的一个“大哥”,那个人称自己可以搞到老虎。

杨某收到王某10万元定金之后,自己又准备了9万元准备从“大哥”处购买老虎。

2014年1月5日,杨某带着19万元的现金坐上了开往安徽宿州的火车。到站后,“大哥”便开车来接杨某,一起去了郊区。

到了郊区之后,“大哥”叫了一辆车将一具老虎尸体运了过来。杨某打开蓝红白相间编织袋看了一眼老虎,便将19万元现金当场交给“大哥”。

“大哥”安排了一辆车,带上杨某将老虎运到了温州,为此,杨某给开车司机5500元的路费。杨某称,自己并不知道“大哥”的身份,也不知道老虎尸体的来源。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老虎转交温州动物园存放。

2014年1月2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老虎为雄性,体长1.8米,耳小而圆,吻短,爪垫明显,爪不外露,全身毛色浅黄,其上下有窄带的黑色条状斑,前肢具5指,后肢具4指,额头上具“王”字型黑色花斑,眼上有白色的斑纹,耳后毛黑色,其上又白色斑纹。

他们根据上述特征认定涉案老虎为虎Pantheratigris(拉丁文)所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王某与杨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收购事宜,并预付定金时即已着手实施非法收购的犯罪行为,其后来到杨某约定的地点并与杨某一起欲将老虎抬至汽车后备箱时,双方尚未验货和支付剩余货款,王某未实际占有和控制该老虎,交易并未实际完成,在此途中因公安人员介入导致被告人王某的收购行为未得逞,应认定犯罪未遂。

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虎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并非以食用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故涉案老虎不论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

涉案老虎是一只完整的未经加工的老虎尸体,仍应视为野生动物,被告人对此予以收购,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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