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可否入法?

2014年01月21日10:5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法 栖息生境 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 外来入侵植物 栖息地保护

禁食野生动物可否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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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生动物可否入法?

禁食野生动物可否入法?

禁食野生动物可否入法?

近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虽然一直得到很多重视,但是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制度和规定早已不能适应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客观需要。

金华等1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议案认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禁止虐待、食用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制度,增加处罚条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全国人大环资委表示,已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将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们意见建议,并根据立法规划的要求完成提请审议任务。

应该如何完善和补充野生动物保护法?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本期推出野生动物法修改专题。

野生动物保护

面临哪些问题?

■捕杀、贩卖行为依旧猖獗

■外来物种入侵

■经费紧缺、人员不足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大量野生动物被捕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都被捕杀,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单的野生动物,比如龟类、鱼类、蛇类、鸟类等更是被过度利用。”

“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野生动物捕猎和贩卖行为多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多数人可以做到不捕杀野生动物、不食用野生动物,但是遇到捕捉和贩卖野生动物行为时则很少有人去举报或制止。”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教授李晓民说,一些权力部门也有肆意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而管理部门却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制止或取缔。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乱砍滥伐,过度放牧,不合理的围湖造田,沼泽开垦,过度利用土地和水资源,都导致了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甚至消失,影响物种的正常生存。解焱指出,“如今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尤其是自然保护区域外的沿海湿地等,很多候鸟的栖息地被开发。”

同时,外来物种入侵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对此,解焱认为,外来入侵植物会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而大量人工驯养的动物被放到野外后,身上携带的疾病就会传染给野外种群。

此外,经费紧缺和人员不足也是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李晓民说,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没有专项经费,经费不足导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不到位。虽然各级林业厅、局是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但是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些市级林业局虽然成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但人员很少,管理力度也不够。

有哪些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

■明确处罚标准

■从捕捉到消费全产业链进行管理

■保护名录需实时更新

■严控人工驯养繁殖

为解决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显得尤为重要。

李晓民和解焱一致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对捕杀野生动物明确惩治标准和处罚细则,标出捕杀每种动物应给予什么样的惩罚。如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同时,要加强执法和惩治力度。

由于还有不少人有着嗜食野味的陋习,因此,一些酒楼、菜馆为了赚钱便投食客之所好,推出了各种野味菜肴。有需求者自然就有供应者,一些不法之徒利令智昏,大肆偷猎滥杀野生动物。在酒楼或菜馆里,穿山甲、山麂、果子狸以及各种蛇类和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已“壮烈牺牲”等着下锅,或被关押在笼子里等着挨刀。

“目前的法律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对消费者处罚进行立法。消费者明知是受保护动物还进行消费的话,这就是犯罪,必须要进行一定处罚。比如在餐馆吃了野生动物,不应该只对餐馆进行处罚,也要对消费者进行处罚。”解焱认为,应该加强对捕捉、消费、持有、运输这一过程的管理,以前法律在这点上不是很清楚,现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致。同时,对执法单位的不作为也要进行处罚。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没有这一方面处罚条规。

李晓民补充道,要对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人以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论处,这样就能将捕杀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阻断,减少野生动物的捕杀和食用。只有制止了终结消费,才能从源头上最终消灭源头偷猎现象。同时,也必须严厉打击偷猎者,让其得不偿失。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1989年1月14日发布施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保护名录已经不适用了,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李晓民建议,在保护对象上,应把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列入CITES(华盛顿公约)附录的,及列入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濒危动物红皮书》的种类均列入保护之列。并且应将CITES附录和IUCN红色名录中受威胁种类与国家级重点保护动物等同。同时,要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附件一起颁布。

解焱强调说,要实行动态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更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比如龟类,目前没有一种龟类的野外数量是上升的,只有极少数龟类的野外种群数量保持稳定,大部分龟类数量一直在下降。而龟类又是利用率极高的野生动物,这就需要把保护等级往上提。

同时,对于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法律也需更加明确尺度。人工驯养对野外种群存在负面影响:一是需要抓野生动物个体,二是销售时无法区分人工驯养的和捕捉的野生动物。比如,鹿肉就难以把家养的、野生的区别开来。而人工驯养的合法消费会对野外类似物种的需求增加压力。

“可以允许人工驯养繁殖的科学利用,但是目前法律需要改变。比如应该明确人工驯养对野生动物种群会有什么作用。因为有时人工驯养对同一种野生种群不起作用或起相反作用。因此,要对人工驯养繁殖进行严格控制,为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可以进行科学研究,但不鼓励商业化驯养繁殖。”解焱说。

她还建议,针对商业化驯养应该单独列出一个允许商业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名单。可以驯养的物种,应该具备技术成熟、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条件。同时,物种名录要实行动态更新,比如每5年对野外野生动物进行一次科学评估,受影响的野生动物就应该退出这个名录。

在栖息地保护方面,不管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在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只要是生活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动物都应该被保护,并且禁止利用。保护区域外面的野生动物则应该通过登上保护名录加以保护。李晓民说:“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涉及到保护动物本身,而不涉及其栖息地范围,因而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不仅要考虑动物本身,也要考虑其分布区域。因为要保护某些物种,首先要保护其栖息生境。”同时,解焱指出,不受保护动物的允许利用方式需要进行探讨。比如,麻雀是不受保护的动物,那么对它应该实施什么样的措施进行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此外,针对一些个人把野生动物当作宠物养殖的行为,需要严加控制,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应该明确个人持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属于犯罪。同时还要制定把国外保护物种和国内物种同等对待的条款。

如何提高野生动物福利?

■进补入药应该立法限制

■放生活动必须规范科学

著名影星成龙为保护野生动物专门拍了一个公益性广告,有句广告词让人们印象深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确实,如果没有了对象牙、犀牛角、虎皮虎、熊掌熊胆等需求,偷猎者还会如此丧心病狂地捕杀大象、犀牛、老虎和熊吗?

为保护野生动物,有识之士做了不懈努力。然而,却有很多野生动物经历着悲惨的命运。专家认为,应借《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之机,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福利。

近几年,“黑熊取胆”事件炒得沸沸扬扬。熊胆在我国中医上用量较大,如果全部靠捕杀野生熊进行取胆,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并且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不允许被捕杀。因而,活熊取胆就成了补充熊胆不足的重要来源。“从道德伦理上看,活熊取胆是不道德的,是对动物的虐待,也是对动物福利的践踏。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关闭养熊场,还熊类一个自由自在的空间和健康的身体。”李晓民建议。

放生,这原本发乎善心惠及生灵的功德,被一些人士错误认知后,正在成为一些人谋利的渠道。解焱强调,放生并不是环保行为,却被人们当作救济工作在做。许多动物不是当地物种,放生后不能适应当地环境而死亡,这不是拯救动物,应当严格禁止。“放生应当是救助性的动物放生和科学性的动物放生,准确地说应该叫‘放归’。是为了恢复一些野生动物种群,但是在放归之前,要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然而现实中,放生背后存在着一条野生动物捕捉、买卖的非法利益链条。“放生的野生动物需要从市场购买,而其中大量野生动物通过野外捕猎,运到市场买卖,然后由放生者再次放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感染疾病、过度集中、生存环境不适应等因素,再次被放回去的野生动物会出现大量死亡的现象。”解焱说。

在政府许可下,可以抓取野生动物进行采样。但是,任何抓捕利用和做标本都要充分考虑到动物福利的需要。解焱指出,过去《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涉及这一内容,现在应该把未经许可的放生行为列入法律制裁,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禁止不科学的放生,这就对所有动物都进行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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